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4)皖执他字第00208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安徽时代科聚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报请我院将其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安徽时代科聚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案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慧
代理审判员 潘华武
代理审判员 张 韬
书 记 员 阳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