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0111民初1084号
原告安徽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与被告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栋、被告聚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宏源公司与聚能公司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聚能公司依约向宏源公司提供了合格的勘察设计服务,宏源公司亦应依约支付全部价款,但宏源公司仅支付100000元预付款。对此,宏源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9日,宏源公司与聚能公司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宏源公司委托聚能公司负责朱桥乡中建材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线路送出工程的相关图纸的设计及勘察工作,合同金额755800元,工程竣工投运后交付竣工图前支付完全部费用;宏源公司逾期支付费用的,每逾期超过10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017年10月24日,宏源公司向聚能公司预付设计费100000元。2018年10月31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勘察设计合同》、《国网宣城供电公司证明》、《电缆材料清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以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
一、被告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款655800元; 二、被告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宏源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61382.88元(以655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14日,此后顺延至款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2元,减半收取5486元,由被告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利
书记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