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西催字第33号
申请人: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9040004121351276银行汇票【票面金额捌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4月16日、到期日期2013年5月15日、申请人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