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6902号之五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590672002)。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莫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先家,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谢如程,浙江双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8050866XW),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袁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被告于2017年7月28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审理中,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7月6日、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七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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