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6902号之五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590672002)。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莫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先家,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谢如程,浙江双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8050866XW),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袁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被告于2017年7月28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审理中,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7月6日、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七楠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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