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580号
原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90672002)。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塘栖镇莫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如程,浙江双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8050866XW)。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袁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龚媛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