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原电缆附件有限公司

上海三原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与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0647号 原告:上海三原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金桥镇桂桥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上海三原电缆附件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石油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职业不详。 原告上海三原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原电缆公司)与被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远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原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电远鹏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电远鹏公司给付三原电缆公司支付货款8823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8236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国电远鹏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4日,三原电缆公司与国电远鹏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三原电缆公司向国电远鹏公司提供货物,国电远鹏公司支付货款。2020年11月,双方又签署两份《采购合同》,上述数份合同总金额为2220700元。后三原电缆公司按约发货,国电远鹏公司亦签收货物。经核算,国电远鹏公司尚余货款882360元未支付。后三原电缆公司向国电远鹏公司送达《往来账项询证函》,载明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国电远鹏公司欠款882360元,国电远鹏公司亦盖章确认。但经多次催款,国电远鹏公司仍未支付剩余货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原电缆公司诉至法院。 国电远鹏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三原电缆公司主张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11月6日期间与国电远鹏三份采购合同,约定国电远鹏公司购买三原电缆公司产品,三原电缆公司向国电远鹏公司供货后,经双方确认并出具往来账项询证函确认,截止2020年12月31日国电远鹏公司尚欠货款882360元,经催要,国电远鹏公司至今未支付欠付货款。三原电缆公司提交采购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往来账项询证函作为证据。2020年8月4日采购合同(编号国电远鹏能源科技-合2020-00109号)载明:甲方(买方)国电远鹏公司,乙方(卖方)三原电缆公司,产品(含税)价格共计138035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30%开始生产,发货前支付30%发货款,安装完成验收送电后(或货到现场3个月内)支付35%尾款,5%质保金为送电验收满一年后(15日内)支付,乙方需在甲方付款之前向甲方出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合同交货日期为2020年9月5日发货,2020年9月10日全部安装完成,甲方应在货到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甲方无故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0.5‰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2020年11月1日采购合同(编号国电远鹏能源科技-合2020-00150号)载明:甲方(买方)国电远鹏公司,乙方(卖方)三原电缆公司,产品(含税)价格共计82555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30%开始生产,发货前支付30%发货款,安装完成验收送电后(或货到现场3个月内)支付35%尾款,5%质保金为送电验收满一年后(15日内)支付,乙方需在甲方付款之前向甲方出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合同交货日期为付款后3日内乙方负责将全部货物运送到项目施工现场,甲方应在货到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甲方无故逾期付款,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2020年11月6日采购合同(编号国电远鹏能源科技-合2020-00150号)载明:甲方(买方)国电远鹏公司,乙方(卖方)三原电缆公司,产品(含税)价格共计14800元,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合同交货日期为付款后3日内乙方负责将全部货物运送到项目施工现场,甲方应在货到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甲方无故逾期付款,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往来账项询证函载明:三原电缆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询证三原电缆公司与国电远鹏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国电远鹏公司收件人为***,回函请寄立信会记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函证中心,销售与应(预)收账款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882360元,国电远鹏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快递***显示寄件方为***,收件方为函证中心,派件时间为2021年4月8日。经询问,三原电缆公司称无法确认尚欠货款系哪个合同项下。 产品发货单显示收货时间分别为2020年10月19日1张、2020年11月12日3张、2020年11月13日2张、2021年2月2日1张。对于2021年2月2日的发货,三原电缆公司陈述系售后问题补发,供货总金额及欠付货款金额不变。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显示,三原电缆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2日为国电远鹏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1102500元、277850元的增值税发票合计1380350元,于2020年11月18日开具了价税合计14800元、825550元的增值税发票。 国电远鹏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国电远鹏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国电远鹏公司与三原电缆公司签订三份采购合同,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三原电缆公司按合同约定为国电远鹏公司提供了货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国电远鹏公司于2021年4月确认尚欠货款882360元,现三原电缆公司要求国电远鹏公司支付欠付货款,且已过质保期,国电远鹏公司应付清含质保金在内的货款,故本院对三原电缆公司的相关诉求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020年8月4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违约金较高,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6日签订的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现三原电缆公司按逾期时的LPR年利率3.85%加计50%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因三原电缆公司无法确定尚欠付哪个合同项下货款,故本院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应付款日期的次日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海三原电缆附件有限公司货款8823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823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 二、驳回上海三原电缆附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2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上海三原电缆附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乔 晗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