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立峰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溧阳市立峰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11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音邦胜,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溧阳市立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口路34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602747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马岭大新路11号、13号。组织机构代码:618132742。
法定代表人:JUERGENBOEHLER。
本院在执行××××与溧阳市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9日向第三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第三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65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溧阳市立峰电梯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到期债权37379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