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3执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怀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上地东路1号院1号楼6层601-3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游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汇路9号楼4层501内501-9。
法定代表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122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怀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534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122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群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