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648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恒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恒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2021)辽0211民初13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待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