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5056号
原告四平市航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经街18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059772814C。
法定代表人:张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恢
被告大连大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桃山小区3号楼1单元4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际。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原告四平市航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大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魏凤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