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12360号
原告:江苏盛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经济开发区港隆路科创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INGYT20N。
法定代表人:姚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苏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大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桃山小区3号楼1单元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07992730。
法定代表人:朱国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明,男,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建昌县。
原告江苏盛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大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红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