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识达豪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大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55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识达豪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能源市场)。 法定代表人:沈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大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桃山小区3号楼1**4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大连识达豪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大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民初9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识达豪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识达豪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识达豪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元(上诉人已预付),减半收取597.5元,由上诉人大连识达豪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