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大昊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大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财保20号 申请人:沈阳大昊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北路237号南区1区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OTY582X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亚坤,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大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桃山小区3号楼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07992730。 法定代表人:朱国际,经理。 申请人沈阳大昊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大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3266.35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大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3266.3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33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