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81民初1895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由***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