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8290号
原告:***,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连木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大连大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桃山小区3号楼1单元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大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广机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大广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大广机电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暂定),对赤峰松山万达6#地块电气安装工程造价进行造价鉴定;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404民初8409号民事判决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04民终401号民事判决,最后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50732.29元。原告认为,该判决结果并没有支持被告实际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大广机电公司辩称,本案工程已经在一、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款项也已经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被告大广机电公司在赤峰松山万达6#地块电气安装工程承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双方签有施工合同。原告除对上述工程约定的合同内工程进行了施工,在施工期间,对图纸变更的工程也进行了施工,原告述称有15处工程变更,并形成15份签证单,本案针对第13、15号签证单主张工程款。原告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对上述15份签证单的施工价款进行了主张,本院作出(2023)内0404民初8409号民事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4)内04民终401号民事判决书,对1-15号签证单进行了分析认证,“关于015号签证的电箱移位工程,签证中没有上诉人方签字或盖章,上诉人不认可***完成该项施工,***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确实进行了该项施工及施工工程量,亦未就该项施工提出鉴定申请,对于***该张签证单的工程款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013号签证风盘(电磁阀)重接工程,对于***确实对该项工程进行了二次重新施工双方无异议,但上诉人认为该项工程为合同内工程,***第一次接线错误导致无法正常使用,返工重做属于其应尽的合同义务,不应另行计价。***主张第一次的接法是按照上诉人要求接的,并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佐证。该聊天记录中对方仅发送一张手绘接线图,不足以证实***主张的事实。其主张导致该项工程重做的原因在于上诉人一方,缺乏证据支持,该院不予认可”。基于上述生效判决已将案涉争议的13、15号签证单进行认证,现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的工程价款与前诉系同一工程内容,仍以前诉提交的证据用以证实来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已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