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玉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玉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大连玉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6553号

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吴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南宁路三段7-82号。

法定代表人:金鹏。

被告: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芳茗园4-5号。

法定代表人:纪延亮。

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玉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