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6553号
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吴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南宁路三段7-82号。
法定代表人:金鹏。
被告: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芳茗园4-5号。
法定代表人:纪延亮。
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玉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