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2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48691366G。
法定代表人:康志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6号建设广场1-10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54588656N。
法定代表人:米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销执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25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瓦热 思江
审判员 库尔班白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阿丽 米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