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华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801执恢412号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华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
申请人库尔勒华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801民初字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为1663893.7元,执行费为190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债务,申请人则恢复该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新2801民初字10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杰斌
审  判  员   杨新宇
审  判  员   陈 杰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朱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