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康志敏,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白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伟,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5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存款、收入398,635.0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本案执行费5,88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