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29执保267号
申请人:***·***,男,1979年8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址;新疆伽师县。
被申请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杨新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诉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  行  员   张孝志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李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