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29执保267号
申请人:***·***,男,1979年8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址;新疆伽师县。
被申请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杨新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诉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 行 员 张孝志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李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