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29民初944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址伽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斯曼·木太力甫,新疆阿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苏普江·亚克普,新疆阿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格克区哈密南路**众福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袁红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东,新疆法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先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0.63元,经本院批准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琳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杨启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