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科博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执恢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世宁大厦****。
法定代表人:邹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哈密南路**众福苑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袁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E3办公楼****v>
法定代表人:姜子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还款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执恢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若昱
审  判  员   郑 斌
审  判  员   丁 悦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宋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