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科某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执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世宁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哈密南路**众福苑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E3办公楼****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调字第016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920080元,已执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29200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4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14日、2019年10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互联网银行开户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有对外投资登记信息,其分别持有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持有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30%的股权、持有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申请执行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知悉并表示暂不要求本院冻结、处置上述股权;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采取司法冻结措施,其余未冻结银行账户中仅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知悉并同意暂不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号牌为×××和新QQ×××的车辆,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上述车辆的登记手续,因未能实际扣押车辆,属于发现财产无法处置的情形。
3、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期限至2021年7月24日。
5、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依申请执行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依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报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代为履行申请书,于2019年10月10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2015年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城市高清视频监控及联网项目建设、维护合同》项下工程款;冻结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昌吉州公安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城市监控系统PPP项目合同》项下工程款,因上述工程尚未办理决算,暂不具备协助支付条件。
7、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分别前往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哈密南路**众福苑小区******、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E3办公楼1层1-9号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丁 悦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