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18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方浜工业园谢塘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胡雪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骅,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锦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报慈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樊金祥。
原告常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锦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常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