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锦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453号

原告:常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方浜工业园谢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91591390。

法定代表人:胡雪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骅,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市锦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报慈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6680161Y。

法定代表人:樊金祥。

原告常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锦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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