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5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民初字第01369号
原告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铜剑北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高。
原告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52元,但原告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时交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