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4522号
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8690073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833797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8元,由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