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81执3555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铜剑北街。
法定代表人李友文。
委托代理人XX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高。
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65207.28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26元,由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对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停支付的被执行人常熟市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常熟市古里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因工程工程尚未验收结算,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69933.28元、支付人民币565207.28元从2014年1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不便处置的工程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商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