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广艺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2094号之三 原告:苏州市广艺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路99号8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W57U7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铜剑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833797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广艺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大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广艺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广艺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5元,财产保全费2050元,诉讼费合计4995元,由原告苏州市广艺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