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3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植,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仪伟,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晓英,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29元,减半收取5,914.5元,由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74元,减半收取7,387元,由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472.5元,**负担5,91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雄心
审判员 李晓波
审判员 孙秀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