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

Ꝓ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4624号
原告: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植,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洪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