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2月0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执行人: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80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案款人民币262704.19元,本院扣缴执行费3699元,剩余款项259005.1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80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安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