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2497号
原告:**,女,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北路18-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255568829。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植,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谢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