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4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执行人: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福州北路16号甲网点,组织机构代码72555688-2。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东方家园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及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