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民初1561号
原告: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镇黄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万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89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科。
原告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向原告下发《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否则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收到本院通知书后,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相应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知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思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