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财保314号
申请人:大连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89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可城东,系辽宁君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X。
被申请人:赵红,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X区。
申请人大连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红的银行存款954791.56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红的银行存款954791.56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玉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