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沿海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民初314号
原告:营口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九道湾里**。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营口沿海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
法定代表人:石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郝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张玉春,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原告营口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沿海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嘉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玉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营口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79.83元,减半收取计5939.92元,由原告营口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娄英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恩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