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3民初263号
原告:***,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营口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渤海大街**-101。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
原告***与被告营口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秋平
书记员武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