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925号
原告: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国际企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利创,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登超,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榆林南路**iv>
法定代表人: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路,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杰,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5元,减半收取计1343元,由原告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春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玉琳
书记员付保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