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东贺家庄村民委员会、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三门峡复烤厂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民再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东***村。
法定代表人:刘飞跃,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张海丽,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三门峡复烤厂。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金昌路东段。
负责人:谷彦岭,系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智,系该厂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榆林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自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敬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玮、李晶,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东***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三门峡复烤厂(以下简称为天昌公司)、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以下简称为三门峡市烟草公司)及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中烟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12民终287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豫民申499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村委会再审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三被申请人返还52.5亩土地并恢复原状(达到复垦状态);二、改判原审判决中租金支付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三、原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东***村委会无论是与三门峡金红烟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红公司)签订的多份租赁协议,还是与天昌公司的签订二份协议书均显示租赁标的物为52.5亩土地。金红公司和天昌公司16年来也均是按照52.5亩履行支付义务。天昌公司在二审开庭答辩中也明确认可租赁时是52.5亩土地。一审判决判令按照52.5亩支付租金,东***村委会及天昌公司均无异议。东***村委在二审时提供的政府颁发的证书及街道办2016年、2017年租金发放明细等证据,亦足以证实租赁土地为52.5亩。合同法第235条第1款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故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天昌公司足额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至今没有一份证据证实修建三门峡市快速通道二期工程时征收涉案土地,东***村委也从来不知情自己的土地曾被征收,更没有收到过征收补偿等款项。且在快速通道通车后,天昌公司仍然按照52.5亩土地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足以说明不存在三门峡市快速通道二期工程征收涉案土地的情形。金红公司在2015年02月17日被注销,中烟公司和三门峡市烟草公司作为股东在组成清算组时,故意不通知东***村委,致使东***村委没有参与金红公司的清算活动,无法主张返还租赁52.5亩土地及复垦要求,故中烟公司和三门峡市烟草公司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即返还52.5亩土地,并恢复原状。
天昌公司答辩称,租金已经湖滨区执行局执行完结,如再诉讨要租金,于法无据。复垦费经双方协商已达成一致,待恢复执行后,我方立即支付。关于缺失的10.304亩土地,所有证据均充分证明为政府扩建道路占用。我方为三门峡国土局2016年颁发国有土地证书,东***村委会为湖滨区国土局颁发的集体土地证书,且申请人的证书确认亩数不足52.5亩,双方证书比较来看,从证据效力讲,我方证据优势远远大于申请人。从2004年租赁场地被政府修路占用后,我方一直按52.5亩支付租金至今,实际占用42.196亩,14年来我方累计额外为10.304亩土地支付租金高达60万元左右,我方保留对申请人不当得利的追诉权利。
三门峡市烟草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过租赁合同,与其之间不具有合同相对性,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是三门峡金红烟草有限公司与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故申请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租金、返还租赁物、恢复土地复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三门峡金红烟草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就已到期,到期后金红公司已将争议土地交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此并无异议。申请人现要求金红公司承担赔偿租金、返还租赁物、恢复土地复垦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作为金红烟草公司的原出资股东更不存在上述义务。三、申请人在原庭审中提出,三门峡金红烟草公司已于2015年2月17日因公司合并分立而注销,申请人应举证证实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但截止目前申请人并未提供,故其要求答辩人承担分立后的公司债务不当。四、2011年11月9日,答辩人已经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文件的要求,将对金红公司的股权无偿划拨给省公司,实质上已不具有股东资格,且即使作为股东而非清算组,答辩人也没有法定义务通知申请人,故申请人认为清算组没有通知其参与清算活动而要求答辩人承担本案合同义务无依据。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豫12民终287号民事判决及湖滨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2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东***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建华
审判员  路增广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爽
书记员徐昊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