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宏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谦恭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7599号
原告:上海谦恭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宏立建设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谦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保费1,006元,由原告上海谦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荣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吴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