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9492号
原告:东阳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荷塘社区东方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旭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芬,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猴塘社区猴塘角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丁战威。
被告:**,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丹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杜聪聪
书 记 员 郑晓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