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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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2711号
原告: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革成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猴塘社区猴塘角小区一排二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玻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