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财保14号
申请人: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丁庄村东头山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王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白阳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王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1300000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王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1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雪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未未
书 记 员 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