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王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4500江苏天王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汇金物业管理句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1183民初4500号
原告江苏天王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王之光公司)诉被告汇金物业管理句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王之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被告汇金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臻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正阳汽配商城绿化养护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天王之光公司按约完成了案涉绿化养护,被告汇金物业公司应当按约支付价款。按合同约定一年养护期费用为89800元,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了两年期的绿化养护,被告只支付原告价款89800元,尚欠原告价款89800元。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与江苏正阳汽配商城有限公司的绿化工程存在较大争议,且原告主张的养护期间有一部分尚处于免费养护期内。其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898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0.8%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利息损失,但其要求的该利率标准,缺乏依据,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汇金物业公司(原名为正阳汽配商城句容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天王之光公司(乙方)签订《正阳汽配商城绿化养护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为甲方进行正阳汽配商城一期绿化苗木养护,养护面积为22672.8平方米,养护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一年养护期费用为89800元,付款方式为每年6月份付款合同金额的50%,12月份结清剩余部分款项;甲方根据苗木养护技术要求全面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乙方工作,在检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之处,应以“质量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乙方,并及时为乙方办理结算,按时支付应付费用;乙方保证绿化内无杂草、无虫害、无病死,养护所需一切资材均有乙方负责,养护区域的绿化更新、改造、非乙方责任补植花卉树木,以及布置节日花坛、设置园林小品等应甲方要求新增项目,由甲方按实际支付;合同还对绿化养护工作要求及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2017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的绿化养护,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一年期的养护费89800元。 另查,案涉正阳汽配商城一期绿化苗木养护项目系原告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为江苏正阳汽配商城有限公司所承包施工的绿化工程,原告与江苏正阳汽配商城有限公司曾约定免费养护期2年,该绿化工程已经双方审核结算。
被告汇金物业管理句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王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款89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89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元(已减半),保全费1020元,计2043元,由被告汇金物业管理句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任 伟
法官助理  杜 娟 书 记 员  张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