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民初3798号
原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百牙路61号。
法定代表人:何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静,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忠宏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纪冬香,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忠宏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纪冬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吴 俊
审判员 陈爱勤
审判员 胡宪芝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