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02执2362号
申请人:***,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忠宏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L9L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忠宏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