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02执1920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池州市池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盛开,机构代码:913417007099166
被执行人:安徽省忠宏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MA2N8L9L-1
被执行人:池州市秋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办事处十里村,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6475661-7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51岁,汉族,号码342830196802285917,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钱**,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42岁,汉族,号码342901197612014313,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人××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人安徽省忠宏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池州市秋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702执19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