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8217号
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1号楼2层F区2311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9号电科大厦10楼1008室。
法定代表人:刘鸿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理人:李玉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渝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929弄8号(1-5层)、24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周明华。
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渝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上海市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推进开庭审理,为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中止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常 忻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朱晓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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