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8217号之二
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1号楼2层F区2311室。
法定代表人:刘鸿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渝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929弄8号(1-5层)、24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周明华。
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常 忻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朱晓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